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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15-06-07 15:1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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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违纪处分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

第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细则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学校对有违法、违纪、违规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院、系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七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特殊情况须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者可酌情减期(至少半年)或给予记过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有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

(一)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故意造成调查困难者;

(三)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者;

(四)共同违纪为首者;

(五)纠集校外人员违纪者;

(六)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者;

(七)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者;

(二)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真诚悔改表现者;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者;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 经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者,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十一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

(一)受处分者一年内取消评先资格;一年内不得享受奖学金、助学金;一年内不得担任学生干部,已担任的应免职;

(二)造成经济损失者,应依法赔偿;

(三)受处分者,毕业时能否授予学位,按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授予学位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或通过其他手段,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等,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集会、沙龙、俱乐部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它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组织进行宗教、迷信活动,或宣传、参加邪教组织的。

第十四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

(一)被处以刑事处罚或送劳动教养者,视情节轻重,可以开除学籍;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盗窃、诈骗公私财物者:

(一)视金额大小,情节轻重,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共同盗窃、诈骗,为首者从重处分;

(三)明知是赃物而帮助窝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盗窃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为作案者提供帮助者,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十六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重,并造成一定危害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肇事、策划、参与打架、提供伪证、提供凶器、持械斗殴、结伙斗殴者: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结伙斗殴,持械斗殴者从重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其他参与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赌博或变相赌博者:

(一)参与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为赌博提供场地、赌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多次赌博,屡教不改,赌资较大者,或为赌博提供场地、赌具并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侵犯他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危害公共安全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侵犯他人住所、工作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非法扣留、冒领和毁弃他人信件(含拆阅)、包裹、汇票或其它邮件者,视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蓄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诽谤、侮辱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投放有毒、有害物质,蓄意伤害他人身体,或危害公共安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敲诈、勒索、抢劫、抢夺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冒用学校名义,侵害学校利益,损毁学校名誉,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学生宿舍或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扰乱正常校园秩序,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参与起哄、高声喧哗、敲打物品等破坏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学习生活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为首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起哄过程中燃烧杂物,掷砸物品,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直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私自拉接电线、违章使用电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因在宿舍打牌、下棋、奏乐器或使用电话、电视、网络等现代传媒工具和手段干扰别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留异性在宿舍同宿或在异性宿舍住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未经批准,在校内外租借房居住,或夜不归宿,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携带或藏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酗酒者:

(一)酗酒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因酗酒引起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严重违反社会风纪者:

(一)破坏他人婚姻、家庭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对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吸毒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学校公共场所秩序,致使工作、教学、科研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二)破坏电源线、广播线、网络、电话等公共设施的;

(三)因成绩、评优评奖、就业等原因对教师或领导寻衅闹事的;

(四)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任务的;

(五)男女交往行为举止不文明,有损校风,经劝阻无效的;

(六)提供伪证、伪造或涂改证件、证明、证书等弄虚作假者的;

(七)破坏绿化、环境卫生,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的;

(八)在建筑物、公用设施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的;

(九)在接受资助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五条 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和现代通讯工具时,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或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稳定的;

(二)散发恶意信息或信息垃圾、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发布信息的;

(三)宣扬邪教、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的;

(五)冒用校园网服务器IP地址或他人IP地址,蓄意攻击或扫描服务器及各种网络设备的;

(六)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的。

第二十六条 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中,有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或由他人代写毕业论文(设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无故旷课者,按照《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考试违纪者,按照《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学校勤工助学活动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有必要给予处分的,可根据处分管理程序,由学校讨论决定,参照本办法中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或其它紧急情况下,学校可参照本细则对出现的相关违纪行为加重处分。

第四章 处分管理权限和处分程序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处负责研究生的违纪处理;教务处负责本、专科学生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试纪律的处理;学生处负责本、专科学生除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试纪律外的违纪处理。

第三十四条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并报校主管领导批准,由学校印发处分决定书。

第三十五条 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相关职能部门、院主管领导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六条 在特殊情况下,按照学生违纪处分管理权限,有关职能部门有权对违纪者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第三十七条 学生的违纪行为,由违纪学生所在院系负责调查,原则上应在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查清事实。涉及多个院、系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违纪事实查清后,学生所在院、系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分意见,并按处分管理权限做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九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纪学生的违纪行为调查完毕后,由相关部门提出建议处理意见,同时,应当书面告知违纪学生,学生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违纪学生应当在告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字。如不签字,视作放弃听证的权利。

第四十条 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四十二条 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涉及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应按处分管理权限在院、系范围内张榜公布处分决定。

第四十三条 处分决定做出后,由学生所在院、系把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并履行签字手续。学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学生所在院、系主管领导签字,院、系办公室记录在案。如有必要,可将学生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纪学生的家长,学生家长应当协助学校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省教育厅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按《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对在我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及其它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细则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中所指的“以上”处分,均包括本数或本处分档次。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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